钛媒体注:最近有关中移动套餐流量隔月清零是否公平一案,引发各界持续关注和讨论。目前,基本呈现两派观点,大多数人认为 ,套餐流量隔月清零确实不合理,而来自运营商一方的观点则与之相反(详见钛媒体文章《中移动员工解释:移动流量消费为什么不能累计?》)。专业律师徐明也在《专业法律意见:移动套餐未用流量被清零不属垄断》一文中表示,流量套餐是一种自由定价的商业策略。
公正,是哈佛大学历史上最受欢迎的公开课之一。这是一个哲学话题,却深入人类社会经济、政治、人文、社科各个领域。
今天用这个话题开头,是要说一说流量套餐清零是否合法的事。
如果仔细研究整个过程,这个看似简单的法律问题,其实是消费者对于规则公正与否的探讨。不管是运营商还是消费者更在理,这个话题的讨论,都具有民众挑战权威的尝试意义。当伽利略说地球是圆的时,不是也被所有的权威耻笑了吗?
不论对哪一方,反对的声音都不可怕,重要的是要以一个理性态度去探讨,而不是被情绪化、形象标签或是屁股下的位置所左右。
言归正传,流量包月套餐清零是否合理?
显然,包月套餐包月时限内本身是合理的。
流量是运营商经由自己的网络,消耗一定的成本,所生产的信息服务。但通信行业全程全网的服务特性决定了,它即使不消费、不生产,同时也会损耗成本,配合流量的计费、网络、客户服务等工作都消耗成本,只要消费者选择了流量服务,这些成本就会存在。
所以,本质上说,流量消费是类比的对象,与很多人说的去饭店吃饭不同,因为这些吃不完是可以带走的,俗称的吃不完兜着走。更合适的类比是有线电视、宽带上网每月交的费用。
当然,运营商也有像水电一样的走表收费的,那样的标准资费就很贵了。至于标准资费是否太贵,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了。但我相信,如果宽带不包月,有线电视按分钟收费,也会很贵的。
包月,包年制,实际上是一种考虑了成本和收益的营销方式,在包月的营销方案当中,出售服务的一方所付出的成本是以月或年为单位的成本,而不是以分钟或者更小时间为单位的成本,并不能简单的说,本个服务周期里没用完的流量就可以留给下一个周期使用。
此外,相比于非包月方案,出售方已经给予了使用该方案前提下的让利,这是包月方案得以形成的前提。消费者不能享受了这部分让利,又否认这部分让利得以形成的前提。
其次,契约和规则的问题。有朋友说,运营商的合同写得很清楚,也经过上级物价部门审批了。如果律师觉得不对,应该告审批部门。说的是有道理的,不过,我相信网友们和这位律师挑战的正是这些他们认为不公正的规则,然而告运营商,总比告政府容易吧?而且,谁收费,谁负责,这是一个行规。不知道我揣测的对不对。
第三,关于移动员工陈志刚说的有选择权利就是公正,这点值得商榷。选择的权利首先是相对的,社会中的人群的选择权利是社会所赋予的。就像消费者对套餐的选择权利是运营商赋予的一样。运营商制定了三类套餐,消费者只能从三类中选一类。运营商制定了一百类,消费者就能百里挑一。不过,我并不认为选择越多,就越公正。(关于公正这个千百年来都被激烈讨论的话题,依然推荐大家看《公正——哈佛公开课》,这里就不展开了。)
所以,今天对于流量套餐的讨论,也提醒了我们的运营商,你单方面为消费者制定的流量套餐是否合理,是否科学。你的收费是否透明,是否最优。我觉得这才是本案折射出来的最值得讨论的话题。
运营商应当开放心态,欢迎社会的监督和批评,也欢迎大家挑战自己既有的规则。笔者始终坚信,社会的进步不靠表扬,只有那些愿意接受意见和反思的人才能不断地进步。
根据《网络安全法》实名制要求,请绑定手机号后发表评论